新聞網站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困境。傳統媒體經過數十年的不懈努力,知識產權保護相對較好,而新媒體原創內容被侵權普遍存在,維權難度大、維權成本高一直困擾著新聞網站。新聞的傳播價值需要迅速大范圍傳播,新聞產品未授權被轉載傳播一度被認為是有利于媒體品牌傳播和傳播力提升的好事。這造成了全國絕大多數新聞網站生產了大量的新聞產品,被商業網站無償用作重要的內容支撐和吸引流量的重要因素,并在此基礎上運營獲取巨額利潤。而更讓新聞網站困惑的是:如果商業網站一旦不使用新聞網站的新聞產品,新聞網站獲得的流量導入會下降,新聞網站的點擊率和傳播力會受到影響。新聞網站,特別是地方新聞網站在這種“糾結”中“負重”前行,優質的原創新聞沒有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利益,讓新聞網站發展又少了一份經濟支撐。
造成新聞網站知識產權保護困境除理念認知的原因,還有立法層面和管理層面的因素。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這種旨在擴大傳播的立法初衷,也潛移默化地影響了新媒體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被延伸為無償轉載的“合法性”。2015年月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可供網站轉載新聞的新聞單位名單,人民網、新華網等26家中央新聞網站,人民日報、新華社等63家中央新聞單位,外交部網站、衛生部網站等10家部委網站以及281家省級新聞單位進入名單。這意味著,范圍之外的轉載都屬于違規行為。由于只公布了名單,并未明確轉載的法律責任義務,實踐中也出現了被誤讀為轉載范圍內的媒體放棄版權訴求,可以無償轉載。在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大背景下,2015年4月22日,國家版權局發布《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锻ㄖ芬幎?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并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來源。同時,對《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不適用于“時事新聞”進行了界定,該“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等作品均不屬于單純事實消息,互聯網媒體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在媒體融合的形勢下,知識產權保護是提升媒體傳播力繞不開的一環。版權保護不足,看似新聞信息被廣泛傳播,但這卻是無序傳播,不是依法傳播,從而傷害了生產優質新聞產品的新聞網站切身利益,導致新聞網站的傳播力、影響力、公信力提升無從談起。國家版權局的通知,從執法層面明確和界定了一些關鍵概念,但要具體執行還需要更多努力。
造成新聞網站知識產權保護困境除理念認知的原因,還有立法層面和管理層面的因素。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這種旨在擴大傳播的立法初衷,也潛移默化地影響了新媒體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被延伸為無償轉載的“合法性”。2015年月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可供網站轉載新聞的新聞單位名單,人民網、新華網等26家中央新聞網站,人民日報、新華社等63家中央新聞單位,外交部網站、衛生部網站等10家部委網站以及281家省級新聞單位進入名單。這意味著,范圍之外的轉載都屬于違規行為。由于只公布了名單,并未明確轉載的法律責任義務,實踐中也出現了被誤讀為轉載范圍內的媒體放棄版權訴求,可以無償轉載。在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大背景下,2015年4月22日,國家版權局發布《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锻ㄖ芬幎?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并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來源。同時,對《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不適用于“時事新聞”進行了界定,該“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等作品均不屬于單純事實消息,互聯網媒體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在媒體融合的形勢下,知識產權保護是提升媒體傳播力繞不開的一環。版權保護不足,看似新聞信息被廣泛傳播,但這卻是無序傳播,不是依法傳播,從而傷害了生產優質新聞產品的新聞網站切身利益,導致新聞網站的傳播力、影響力、公信力提升無從談起。國家版權局的通知,從執法層面明確和界定了一些關鍵概念,但要具體執行還需要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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