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網站制作結合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
日期 : 2021-01-13 20:51:45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關于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規定是構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也就是說,作品必然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但并非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就一定構成作品。因此,在認定一種智力成果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時,不能僅僅判斷其是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智力成果等條件,還要結合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在北京中科恒業中自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湖濱管理處與交警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以著作權法雖無音樂噴泉作品這一類別但這種作品本身具有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為由認定構成侵權,二審法院則將音樂噴泉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
盡管音樂噴泉和美術作品在事實上存在著差異,但至少在該案中法院堅持了作品類型對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限定,而非僅考慮其獨創性。一種智力創造成果要構成作品,除應具有獨創性,還需要滿足著作權法關于作品類型的規定,僅以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認定網頁構成作品是難以成立的。
例如,在北京中科恒業中自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湖濱管理處與交警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以著作權法雖無音樂噴泉作品這一類別但這種作品本身具有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為由認定構成侵權,二審法院則將音樂噴泉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
盡管音樂噴泉和美術作品在事實上存在著差異,但至少在該案中法院堅持了作品類型對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限定,而非僅考慮其獨創性。一種智力創造成果要構成作品,除應具有獨創性,還需要滿足著作權法關于作品類型的規定,僅以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認定網頁構成作品是難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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